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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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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儿领回,让训练该女的老鸨在经济上大受损失。(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次不是女孩的父母,反倒是老鸨跑到上海当地的协会里求助;结果是该女的父母将典押得款还给了老鸨。)  到了20世纪30年代时,家人讨回被典押女儿的故事成为妇女杂志上最常见的话题。有一篇报道讲到一个母亲不顾老鸨及其男帮手的威逼毒打,终于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由她为老鸨当佣人,让她的女儿到妓院外去打工,而不再当妓女。这个故事被当作母爱的典范,当作是对让这种合同得到延续的一种控诉,与那些有关拐卖的故事一样,它推崇的是家庭亲情最终战胜了那些欺诈盘剥的外来者。  对被典当的妓女而言,199她们知道自己是为父母或家人而当了妓女,是为了还债或为了付父母的丧葬费,因而她们把自己当妓女看成是尽一份孝心。有间接的证据说明,这些女人也参与了将自己典押出去的决定。例如1929年的一诉讼案中,一男子将其妻典押进他所工作的服装店旁的一家妓院,该男子的父亲告他卖妻,但他妻子和老鸨都出庭作证说她只是被典当而非被卖。那女人并无利用这一机会从老鸨处脱身的意思。而由于她丈夫的确就在隔壁干活,因而她也不能算是与家庭断了联系。  妓女仍与家庭保持联系,这种情况不仅是低等妓女的一个特点——该层次中许多人是结了婚的,或要担负抚养其娘家人的责任;而且,在20世纪的前二十多年出版的关于高等妓女的详细报道中,这种情况也有所提及。正如我们在第六章中所看到的,一些高等妓女事略中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讲上等人家出身的女子如何因家道中落而沦落风尘,并将自己所受到的良好家教和待人接物的本领带到了妓馆中。落泊的高等妓女这一主题,对于日益消亡并对往昔充满怀念的士大夫阶层,对于日益增长且对上述士大夫阶层怀有这样那样好奇的大众读者,无疑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然而,经常提到的有关这些女人的家庭背景,(在某些情况下)仍不断出现在她们生活中的父母,以及有些父母省吃俭用、带着做高等妓女的女儿回乡嫁给体面人家的决心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高等妓女与身处下层的那些随时卖身的妓女一样,并不因为她们从事了娼妓业就“与家庭断绝了关系”。

第七章 人口买卖(六)
政治秩序的社会性别化  新闻报道、妓女改造文字、警署档案以及福利组织文件中关于上海妓女的故事,往往都说她们与家庭(娘家或婆家)断绝了关系,说妓女及其家庭都想方设法要救她们出火坑,并设法重新建立联系。但妓女们实际上则是处在各种各样的家庭关系之中,甚至一些极普通的家庭,也常常会把她们的女儿或妻子送进妓院,但同时又并不放弃对她们本人及她们的收入所拥有的权利。一些受骗者被拐卖的故事应该说只是多种情况中的一种,但它们被凸显出来、甚至被说成是最主要的情况,这就需要作一点解释。  需要说明的第一点或许是关于对妓女劳动的控制问题。家庭和妓院业主都通过控制妓女的劳动,200包括她们的性服务,而坐收物质上的好处。当妓女的家里人想重新要回这些女人的时候,拐卖的指控就会变得异常突出,因为承认是他们自己卖掉了妻女会对他们大为不利。相反,按照民国的法律,妇女如果坚持说自己是被卖进娼门的良家女子,她则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而脱离妓院。如若离开妓院对于一个女人来说是一种物质或精神状况的改善,那么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她就一定会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受害者,这样才能与家人团聚。因此,尽管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拐卖在人口买卖案件中仅仅是少数,大多数涉及妇女买卖和典当的案件都是事者家庭所同意的,然而,被拐骗和变卖仍是妓女们在为争取自由而提起法律诉讼时的一个常见的故事。  20世纪40年代警方收到的公民投诉信件中,关于人口贩卖或绑票事件的指控非常突出。这些信件都特别提到居民区中存在着一种无照经营的妓院,1946年一案例中曾有这样一段评说:“……共有妓女十余人,该妓女均是从乡下骗来,有许多不愿做妓女拉客,均遭妓院主毒辣殴打,是日夜间听见啼哭之声。”有时,控告信指控某罪犯是绑票者:“其股中最可恶者名杨二,曾派伊胞妹至乡下,拐骗年少女孩三口至上海迫令卖淫。若不顺从即遭毒打。”战后,市政府曾致力于扫除无照卖淫,因而警方照章对这些投诉进行调查,但他们从来不对贩卖人口的指控予以关注。其实,真正令妓院附近住户恼怒的并不是买卖人口问题,而是妓院中的喧闹声和引起的街头争吵,而警方所关注的也多是无照卖淫,而不是人口买卖。只由于人口买卖属于非法,因而任何人若想给邻近的一家妓院定罪,即可指控人口贩卖,而这就造成了一个印象,好像人口贩卖在上海娼妓业中是如何如何的普遍。  造成对人口贩卖问题加以强调、而对其他因素则比较忽视的,当然还不仅仅是法律体系方面的原因。改造妓女的话语也特别涉及到人口贩卖问题。例如在20世纪20年代时,在公共租界区就娼妓业是加强管制(实行有照营业)还是径直取缔的问题曾发生争论。主张管制者认为娼妓业是一种“社会罪恶”,但它的出现又不可避免。他们或以人性使然或以中国的经济状况恶劣来支撑他们的论点,认为老百姓为了糊口而不得不把女儿送出去干活或把她们卖掉。传教士们的观点则相反,他们竭力主张取缔,其理由则是基于自我的自主选择。201他们争辩说,没有一个基督徒能够允许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她们贩卖,无论这种贩卖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后者的论点多少是基于妇女沦为妓女都是被迫的假设,对此传教士们振振有辞。一位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人氏以“Honor”(名誉)为笔名在上海一家报纸上撰文论及长江流域的妇女贩卖问题,“这条河流为中国那些拉皮条的提供了一种便利,他们可以一船一船地把妇女运送进张着饥饿大口的沿河各个口岸。”在各个口岸,被拐骗来的女子在秘密拍卖点上被卖出。Honor认为,“各口岸妓院中的大多数妓女都属这类被绑架来的女子”,她们当妓女并不是因为自己选择或经济上的原因,而都是被迫的。一旦当了妓女,她们就无法回家了,“她现在已成了发泄兽欲的工具,成了可怕的灾病之源——这时谁还会再要她”,而只有在这时,经济方面的需要才成为问题。Honor接着又断言,当妓女并不是女人出于“秉性的选择”,而是因为男人创造了对这些女人的需要:  说这些女人中的大多数都已经铁石心肠,说怜悯她们根本没用,说她们即使能离开这样的生活,她们也不肯离开,那显然是无稽之谈。但一旦在里面待惯了,她们又毫无疑问不再会离开。那张将她们裹挟于其中的经济大网,更不用说她们后天所习得的心态和变态的心理,就好像是钢筋铁链似的。但是,她们并不是自觉自愿地这么做的。(黑体部分表示的强调是原文所有的。)  其他取缔派的代表也支持这一观点,宣称:  妓女在这问题上出于自己选择的可能不足百分之一: 这并非是什么过于轻信的爱情——如常常看到的导致外国姑娘失足的那样,也不是什么两性相悦,使得她们多少能够忍受那样的境况。那完全是一种最低等的肮脏交易,最终导致绑架,父母卖女,丈夫卖妻,以及野蛮的威逼,而且往往还伴随着毒打和饿饭。  就这样,选择和它的反面——绑架成了关于对娼妓业实行监管以及它与公德、私德的关系的争论中一个重要的话题。于是在这一讨论中,在一些极端环境下被迫进入娼妓业的妓女就成了所有从事性服务行当妓女的代表,其目的是为了一举取缔整个卖淫业。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争论中,以及在伴随着20世纪50年代的取缔妓院运动的大讨论中,也出现过类似的话语形象,所有这些,我们在第四部还要讨论。  民国时期援救和改造妓女的许多工作中必须做的,是把女人送回娘家或婆家,或者是帮她们找一个合适的对象,建立起自己的家庭。中国反拐骗救济会(前面讨论过该组织的工作)、202“希望之门”(第十章将详细讨论)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机构,它们都下了很大的力气,为从良妓女和被拐卖的受害者寻找合适的配偶。承认这些妓女既与家庭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又受雇从事性服务,便会破坏原先判别所谓秩序与混乱的一项主要指标。该指标本来在政治和社会各个层面得到一致公认,不仅传教士、民族主义的现代化论者接受,而且通俗故事的作者也信奉;后者不断地把上海描写成一个危险之地,天真未凿的乡下妇女在这里接触到了中国那张既有吸引力、又十分危险的现代面孔。(这些故事中的许多危险源也是女性,这说明让女人离家的危险具有两面性: 她们既是猎物,又可能成为捕食其他动物的猛禽。)与娘家失去联系的受害者于是就成了关于中国妓女的最普遍的故事,成为表达20世纪中国的危机这个大叙述中的一部分,其具体的表述形式则各有不同——或者是关于改革的辩论,或者是国家关于法律、财政、公共卫生体系的条规,或者是通俗小说等等。从事性工作的人作为从家庭中裂变出去的受害者这个形象告诉了我们许多,使我们懂得了民国时期表达政治危机的语言: 一种含有极其丰富的“女人处于危境”的象征的语言。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一)
在20世纪初的上海,妇女被人贩子绑架并卖入娼门的故事真是多不胜数。妇女和儿童从家中被拐走,在人肉市场上受到非人的虐待,这一印象成为社会混乱的突出表征,它大大削弱了中国在国内外批评家心目中的国家形象。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们在讨论中总是把妇女放在一个受害者的地位,尽管有大量证据说明,实际的情况要远为复杂。  在法律话语中,也存在着类似简单化的情况。妓女被送上法庭或被带到警署后,她们有时被描述为被老鸨强迫从事性服务或被虐待的受害者;可是在另一些时候,在涉及违反街头拉客的条规或以色相为诱饵从事欺骗或抢劫的记录中,她们又被描述为危险的作案者。在面向大众的有关娼妓业的报道中,更是充满了这种两极化的描述。尽管这样的描述比那些关于拐卖受害者的故事层次丰富一些,但仍不足以显示出妓女与司法、管理体制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妓女也为她们的财产及劳动回报之事来到法庭,并对提出争议的一方提出反诉和指责。她们的表现往往既不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受害者,也不是受到指责的破坏风化者,而就是受到冤屈的平民,出庭来争取各自的目标。老鸨也一样。若无照经营,她们即被指控为扰乱社会秩序。若被指控毒打或威逼妓女,她们就被划入黑幕小说和改造派文字中常见的那种恶老鸨的定型。然而她们与法庭或警署打交道的实际情况,却并不能简单地纳入这些类别。即使老鸨的行为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规定而受到法庭责罚,204法庭往往还是承认并强化了她对“她的”妓女的劳动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这一章将考察民国时期有关上海娼妓业的一套法律话语的成型过程,这套话语是由上海各市政当局有所重叠的警务章程和司法条规磨合而成的。我们将在第十一章里集中讨论对娼妓业的全面整肃,而在这一章里,则主要考察管理制度的日常运行,追溯法律如何力图控制住娼妓业,以及妓女和老鸨们作为诉讼当事人和被告当庭对立的状况。这一章要检讨受害人和施害人这一双重形象(而后者既包括老鸨也包括妓女),但同时还要将注意力引向妓女的能力,看她们在日常活动中如何做到既运用这些话语表述,又超越了这些话语表述的限制。 。。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二)
条规构架之刑法  清朝的刑法尽管对产生卖淫现象的种种条件加以禁止,但对娼妓业本身却无明令禁止。官员及其子嗣若经常出入妓院,则要受到责罚。刑法还试图将体面人家与妓女、艺人、歌伶等(在清朝初期均为下九流)分开,不允许后者购买、收养或迎娶体面人家子女,禁止文武官员娶妓女为妻妾。清朝与民国的刑法均视拉皮条和拐卖人口为非法①,正如前一章中所说,上海的许多人口贩卖案都以民国刑法为准进行审判。但民国时期的法律也未明令禁娼(及禁嫖)。②  虽说在曝露恶行的警世性文学中,妓女和老鸨总是与许多诈骗抢劫活动联系在一起,然而妓女老鸨们真的犯了事的却也很少蹲大狱。1932年对上海三个监狱(公共租界的海宁路监狱、法租界中薛华立路监狱和中方管辖区的江苏2号监狱)的调查发现共有359名女犯。其中没有一个是妓女;有两名是老鸨,但分别是因绑票和危害家庭罪服刑。调查报告的作者说,在上海,有许多妓院经营者犯罪、被捕,但有钱有势的老鸨会以贿赂或其他方式将事情摆平,很少有真的坐牢的。女犯中有34名因性犯罪而服刑: 通奸(奸非),色诱(和诱),侵犯性引诱(略诱;这似乎是女对女的罪行,205一女性受骗被囚禁并可能被逼为娼),危害婚姻,有伤风化,以及逃跑(从哪里或从谁那里逃跑未具体说明)。尽管报告认定妓院和烟馆毒化空气,毒害当地居民,造成犯罪率的上升,但这种联系却没有进一步作具体的陈述,也没有调查数据的旁证。③

第八章 法律与混乱(三)
条规构架之发照和抽税  在上海历届政府管辖下,娼妓业一向是按照地方政府而不是按照国家一级的规定注册发照并征税。④直到20世纪20年代,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官方对待娼妓业仍持颁照经营和征税的态度,而不是禁止取缔。在187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政府都同意对妓女颁发执照,对妓院和妓女进行登记,对向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妓院实行每周体检制。虽然这一点主要是为控制性病的蔓延,其实也有一部分是为保护妓女的需要: 如果妓女认为受到妓院主的不公对待,会审公廨有权关闭妓院。⑤  1898年,公共租界的妓院又被一道注册登记法管了起来,这条法令详尽之至,无所不包,简直可以和后来军阀时期企图对一切活动的东西都征税的做法媲美:  若事先未得到工部局颁发的执照——对于外国人来说,执照还必须得到相关国家领事的确认——任何人都不得在规定范围内开设街市、市场、中国俱乐部、住宿店、乐厅、剧场、马戏场、电影摄影棚、吃食店,或其他消遣休闲场所、旅馆、小酒店、台球或保龄球房或舞厅、妓院、当铺、中国货币交易所或现钞零售店、中国金银首饰店、牛奶房、洗衣房、面包房、屠宰铺、车马出租所、公共停车场、牛马猪羊牲畜棚;也不得出售或经营店铺、摊位或场所,用以买卖衣物、红酒、烈性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饮料,或买卖任何有害的药品、毒药、专利药和成药、新鲜肉、家禽、野味、鱼类、水果、冰淇淋、蔬菜及其他食品、烟草、彩票或其他中奖机会,或沿街叫卖物品;不得为公用或私用保留、不得行驶、不得供出租用任何汽艇、舢板、渡船或其他船只、马、矮种马、骡子或驴、任何汽车、机器脚踏车或其他机动车辆,或马车、板车、手推车、黄包车、轿子、两轮手推车或其他车辆,或驾驶任何电车、汽车、马拉车;或拉任何黄包车,不得蓄养或拥有任何的狗。⑥  违反此法规的则要罚款100元,如继续违反则每日追加25元。⑦很明显,上海工部局不得不有选择地实行这一法规,206因此实际上一直到1920年,妓院也没有实行登记,虽说“对某些当地妓女(为外国人提供服务的)实行登记和体检制度一直持续到1920年”⑧。  1920年以后,卖淫在公共租界成为非法,但由工部局和江苏省双重抽税的高级妓院则全然是例外。不过尽管如此,各色各样的妓女仍比比皆是。20年代初,当上海工部局正逐步把公共租界中各种妓女和妓院的执照全部收回的时候,有报道说卖淫女不仅公然违反禁止拉客的规定,而且都干起了无照经营。⑨警方于是定期对无照经营的野鸡妓院进行凌晨突击搜查,把老鸨和妓女统统抓捕。无照妓女被认定为违法乱纪者,无论她们上街与否。而与此同时,持照的高等妓馆的数目则不断上升;工部局1936年颁发的妓院执照共697份,而1940年则上升到1325份。每一妓院每季度需交税48元,工部局1939年的纯收入为68865元,而1940年为77092元。该项收入成为仅次于饭店和餐馆的第二大税收款项。  相对而言,在法租界,持照娼妓业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一直是合法的。妓女也都要求进行体检。1928年,法租界的机构组织统计表将歌妓馆和妓院都划归为“C类: 为大众开设的场馆”,而不是A类,即“不适宜、不利健康或危险的场馆”,也未划归B类,所谓“有时可能成为不适宜、不健康的场馆”。如需申请C类执照,申请者必须说明场所所在位置、从业细节、人员构成、防火措施、卫生措施、场所建筑物平面图,并取得法国总领事和公董局的批准。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为止,申请开业的妓院业主(大多为中国人和女性)一般都是得到批准的。妓院如果没有这样的执照,则时不时会受到查抄并责令关门。在上述两个租界中,则由巡捕房和会审公廨来查处这类违反执照规定的事情。法庭处理的有关执照案例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及中国妓院和妓女的。  在日本占领时期,上海伪政府仍继续为娼妓业颁发执照。1938年,政府修订了关于向舞厅和职业舞女发放执照的规定,尽管按规定是明文禁止“不当活动”的。1942年11月,据报道市政府对娼妓业解禁,警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表明,5253名妇女得到书寓说书人、导游、妓女和按摩师执照。战后国民党政府也对妓院和妓女207发放执照和征税(见第十一章)。在1949年以前的上海,这种采用记录在案的办法来控制娼妓业并以这些记录作为征税的根据的做法,大大遮盖了废娼的冲动。 。 想看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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