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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教育程度的影响次之,其中教育程度高者与教育程度低者的比值之比为
倍(即一旦个案为教育程度高者,其有婚前接吻行为的机会是教育程度低者的
倍。职业的影响相比之下最弱,但也有统计学的显著性,其中干部知识分子与其他职业者的比值之比为
倍(,也就是说,一旦个案职业为干部知识分子,其有婚前接吻行为的
机会是其他职业者的
倍。
自变量对婚前拥抱行为的影响与对接吻行为的影响模式十分相似,其中出生年两个取值的区别为
倍,职业两个取值的区别为
倍。对这两个数字的解释与对接吻行为的解释大致相同。
自变量对婚前性关系(指性交行为)的影响出现了有趣的反常现象。虽然出生年的两个取值的比值之比与前述所有现象一致(年轻者的比值为年长者比值的
倍),但职业的影响却翻转过来,其他职业者与干部知识分子的比值之比为,即其他职业的人有婚前性行为的机会是干部
倍。这一点与其他所有的分析结果相反。它揭
知识分子的
示出,虽然职业地位高的人与职业地位低的人相比,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多持宽容态度,甚至前者的婚前拥抱接吻行为也比后者为多(见表五),但是在婚前性行为这一点上却少于那些职业地位低的人。这说明,尽管婚前性容许程度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所提高,或许还将继续提高(从年轻者与年长者,社会地位高者与社会地位低者之间的差异可以做出这种推断),拥抱接吻一类行为也为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们所接纳并实行,但是人们对婚前性交行为仍十分谨慎,尤其是那些职业地位较高的人更为谨慎。职业地位不同的人在婚前性行为上的区别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取向职业地位高是受到社会价值观肯定的,而他们的行为说明,社会价值观及行为规范选择在婚前性行为上谨慎行事。
结论
这项研究通过大量定量分析,检验并基本证明了下列研究
假设:
出生年代越晚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
活动越多,
社会经济地位(包括职业,教育程度、家庭状
况等)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活动越多。惟一的例外是,在两性发生婚前性关系这一点上,职业地位低的人比起职业地位高的人做出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年轻人和年长的人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婚前性接触活动上的显著差别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说明了社会观念、道德规范的改变,向着对婚前性活动持更宽容态度的方向转变。中国历来是一个规范的力量十分强大的社会,人们往往并不很在意法律(与西方社会相比,那里的人们在“只要不违法的事情都可以做”这一点上比我们强烈),倒会时时处处感到行为规范的压力。婚前性活动就是如此。中国道德中的“男女授受不亲”并不是说一旦接触就违反了法律,而是一种行为规范。研究结果表明,不仅大多数人认为在婚前两性间可以拥抱接吻,而且有近三分之一(
)的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容许态度(略低于苏联的
,见文献综述一节),更有的人坦直承认自己有过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和有此类行为的人中年轻者大大超过年长者这一事实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变迁。其次,它反映了在观念和行为上的代沟。年轻者和年长者之间的巨大差距除了社会观念变迁的因素,恐怕还有个人由年轻到年长后观念转向保守的因素。也许有些人在年轻时婚前性容许程度较高,随年龄增长,渐渐变得严厉起来,并非自始至终都持严厉态度的。
这项研究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与社会地位的关系上得到同瑞斯的理论假设刚好相反的结论。他的假设是: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低,而本项研究却发现,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这一区别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原因。由于中国是一个传统道德规范十分强大的国家,人们容易产生“越轨的冲动”,而与较为迟钝的人群相比,社会地位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们会显得更敏感些。他们的敏感表现在对压抑的一般反抗。这种反抗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就表现为宽容。
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同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自身行为上的差异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社会价值观在选择对婚前性活动的宽容态度。因为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全社会的人追求的目标,是得到社会价值观赞许的。处于这种地位的人对婚前性活动持宽容态度就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社会价值观的选择。第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的生活方式更接近于现代化的生活环境,由此可以做出推论:随着社会现代化过程的推进,婚前性容许程度会越来越高,人们的婚前性接触也会越来越普遍,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实际上也可以说它正是以全社会的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职业地位低的人婚前性关系较多这一现象则比较难于解释,它至少说明,职业地位高的人虽然在观念上较其他人开放,甚至对婚前拥抱接吻这些行为也可接受,但是在要“动真格”的时候却不如其他人那么不考虑后果。尽管他们可以理解并容忍婚前性行为,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有更多的顾虑,他们担心的和能够失去的东西比社会地位低的人要多,因此不得不谨慎行事。
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时代。在婚前性活动这个触动社会道德“神经”的敏感问题上,
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正在向着越来越开放(
的方向发展,
这个趋势看来还会继续下去。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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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婚姻支付
引言当某种社会现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依然故我,那么在这种现象背后就可能有着一种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换言之,这一现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会功能。结婚过程中的金钱财物的支付与收受就具有这种性质。不论政令如何禁止,宣传媒介如何抨击,人们还是照做不误。有些社会学家将结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支付统称为婚姻支付,就像在真正的市场上一样,人们或付钱取物、或以物易物,虽然有人出于无奈,但许多人确实心甘情愿,视为天经地义。随着“行市”的涨落,婚姻支付或高或低,但人们的动作是那么相似,在背后导演着这一切的力量之强大,实在令人惊讶。婚姻支付的种类有哪些?有人简单地按最为常见的现象分
为彩礼与嫁妆两类。这方面的权威是斯皮洛(
的四分法,关于他的分类方法文献综述一节还有详述。他的分类思想的主旨在于将婚姻支付的收受者是新婚夫妇,还是他们的家庭加以区分。这一区分相当重要,因为对中国婚姻支付状况的研究表明,正是在收受者是新婚夫妇,还是他们的家庭这
点上,现代人所处的环境与传统文化发生了巨大的差异,尤其在大城市当中。
这项研究试图探讨我国大城市中婚姻支付的状况,其中包括谁是支付者,谁是收受者,支付的数量和形式等。这一研究还将探讨影响人们婚姻支付行为的因素,如结婚年代、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婚姻支付行为的影响,并尝试从我国大城市婚姻支付的状况及其变化找寻其文化含义。
文献综述
社会学者对婚姻支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婚姻支付的分类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文献是上文提到的斯皮洛的四分法。他将婚姻支付按支付者与收受者的差别分为如下四类(注:有些婚姻支付形式因在中文中无现成的对应词汇,只得按其义制造几个术语,后注英文。好在一看定义,词义就清楚了):
)男方彩礼(或,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
女方彩礼(
年)中国传统的婚姻支付形式当是男方彩礼与嫁妆,这一传统在大城市中有了什么样的变化、现状如何,正是这项研究所关注的问题。研究文献中的第二类是关于婚姻支付实际状况的调查研究。
或 , 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
家的财物, 嫁妆 , 指新娘家支付给新娘和新郎
的财物, ) 喜钱( , 指新郎家支付给新郎和新娘的财
彩礼。根据费拉罗)在东非斯瓦尔西里语地区的调查,在
物(。斯皮洛,
至
的婚姻
年代,
世纪
是付过彩礼的,但彩礼的形式不是货币而是牲畜,且“行市”即交付牲畜的头数在近百年间没有大的改变。(费拉罗,年)此外,还有许多关于非洲婚俗的研究,如库波(
)的《以畜易妻:彩礼与婚姻在南非》,都是研究彩礼现象
的。希科斯()在印尼东部的一些地区发现一种
婚俗:那些支付彩礼的婚姻实行父系继承制,新婚夫妇在新郎
父母家居住,夫妻关系十分紧密,那些没有支付彩礼的婚姻则
实行母系继承制,新郎住新娘父母家,夫妻间没有法定关系。(希科斯,
年)费尔()在新几内亚的调查也发现,彩礼是确定夫妻关系的第一步。(费尔,
年)不
少研究揭示出一个规律,即彩礼往往存在于比较贫困的国家和
地区,其原因还有待继续探索,这一假设本身也有待检定。
嫁妆。关于嫁妆的研究也有许多,对当代嫁妆状况的
调查多集中于印度,因为在那里这一现象盛行。根据希德
)的研究,在印度的传统婚俗中,嫁妆原本并不占很重要的地位,由于近代男方家庭需要女方家庭分担供养儿子的费用,特别是儿子在国外学习的费用,对嫁妆的要求才日益成为缔结婚姻不可或缺的条件。没有嫁妆的女子变得难以出嫁,过去没有嫁妆已经出嫁或嫁妆太少的女人则面临被杀、受虐待或被迫自杀的危险。分居或离婚的女人不为社会所容,法制也难以控制事态。(希德,
年)文献中的第三类是关于婚姻支付社会功能的研究。斯皮洛是将婚姻支付形式用支出
收益法则加以研究的第一人。他认为,婚姻支付这一现象产生于支出收益比重不平衡的婚姻关系之中。婚姻支付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在这一结合中谁得益谁吃亏是新郎?还是新娘?是新郎家?还是新娘家?在经过对支出收益的计算之后,由收受一方向支付一方提出要求,以便(
向获得利益的一方索取费用,
预防潜在
的损失(如离婚时女方的生活费),
补偿实际的损失。(斯
皮洛,
年)帕坡斯()根据他在巴勒斯坦一个村庄的调查,对婚姻支付进行了经济学的研究,甚至做出了婚姻市场上的供求曲线。他指出,虽然婚姻支付现象在西方并不盛行,但也时有新人接受巨额结婚礼物的现象。他发现,彩礼和嫁妆常常是作为一种交换而共存的。影响婚姻支付现象的因素有:①新娘作为劳动力的价值,②新娘婚后的居处(一般住婆家),③新娘在新家庭中的花费(。帕坡斯,
年)
)关于彩礼的功能。阿肯森()等人
认为,彩礼现象是两个家庭间的财产转移,可从经济学角度和社会结构角度加以解释。他们对莫达克的世界民族志上列举的
个文化做了分析,发现其中
个有彩礼这一婚俗,这些文化还往往实行一夫多妻制,女人婚后在婆家居住。此外,女性在家庭收入和维持生计上所做贡献的比例与这一婚俗也有弱相关关系。他们还发现,只是在农业社会中才有这种婚俗,决定性因素是女人作为劳动力的价值,婚龄妇女在数量上的短缺程度以及女人出嫁后给娘家劳力及其他方面带来的损失程度。作者还特别指出,不可用西方的标准来判断以家庭为经济生产基本单位的社会。(阿肯森,
年)
哈菲斯(
)是从另一角度来论述彩礼的社
会功能的。通过对中世纪欧洲的研究,他得出结论说,彩礼是
丈夫对妻子婚前保持处女贞节的奖励,并与财产继承有关。(哈菲斯,
年)
)关于嫁妆的功能。海瑞尔()等人指出,
关于嫁妆现象的现存理论没有对造成嫁妆婚俗的原因做出令人
满意的解释,仅仅将嫁妆视为对女子婚后花销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根据对莫达克世界民族志中
种文化的研究得出关于嫁妆功能的下列结论:第一,嫁妆是向公众显示家庭财富的媒介物,因此在贫富不均的社会里这一现象最为盛行。在地位悬殊的人家中结成的婚姻、在社会地位主要由财富来决定的社会中,以及人们为地位而竞争的社会中,嫁妆的婚俗就会盛行。第二,在某些社会中,嫁妆是作为父母给女儿的遗产而存在的。(海瑞尔,
年)
奥梅达()对印度种性制度中嫁妆婚俗的研究认为,嫁妆的社会功能之一是作为在种性制内部进行流动升迁的手段。(奥梅达,
年)克莱索(在对阿拉伯穆斯林社会的研究中也得出类似结论,他认为嫁妆的主要功能,一个是作为地位身份的象征物,另一个是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实现流动的工具。(克莱索,
年)
卡瓦拉洛()通过对意大利婚俗的研究,将嫁妆的功能概括为保持社会整合的因素。他特别指出了嫁妆的象征性意义:第一,它使婚姻合法化,第二,它反映了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第三,它强调了女性对娘家的经济依赖,第四,它标志着女人婚后的新角色。例如,嫁妆中床上用品是最基本的内容,它预示了女人未来的性角色,其次是厨房用具,强调了女人婚后在厨房中的责任。总之,他认为嫁妆制是为确立女性在婚后的特殊作用服务的,它在现代的式微与妇女的社会解放和性角色解放相吻合。(卡瓦拉洛,
年)
麦可瑞利()研究了中国婚俗之后,对以嫁妆为女人继承娘家财产的一种形式的理论提出质疑。他指出,在中国,根据清朝的法律,女人是无财产权的,娘家是否为女儿办嫁妆多出于财产继承之外的考虑,如家庭的富裕程度,对女儿在婆家地位的考虑等等,他认为,女人有无财产继承权与嫁妆完全是两回事,不应混淆。(麦可瑞利,
年)
关于喜钱的功能。萨罗汉尼()研究了伊朗社会中存在的结婚送喜钱的婚俗,认为喜钱象征着新娘的购买价值,它在现代伊朗社会中的功能是保障妇女离婚后的生活费用。直到
年,伊朗法律规定只有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这一法律随着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而产生了变化,女方也可提出离婚了,但是,作为传统婚俗的喜钱仍旧存在。(萨罗汉尼,
年)徐()的一本专著中也谈到中国结婚送喜钱的风俗。(徐,
年)
文献中的第四类是关于影响婚姻支付现象的因素的研究。莱奥()夫妇对印度婚俗的研究涉及了这一问题。他们的研究以大学生为对象,初始假设为教育程度对此有重大影响,但研究结果并非如此。在研究中意外地发现,在非印度教学生中、来自城市的学生中、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学生以及医学院学生中对嫁妆的期望特别高。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虽然多数学生认为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