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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前沿地带-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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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走私分子在地下埋入百米长的输油管,从工棚通到海里。渔船把走私的“红油”运到油库附近海域,再通过海里的输油管,将船上的“红油”输到地下油库内,然后,用改装的运油车将油运到各地销售。
  从外表看,谁也想不到这里隐藏着一座设备齐全的地下油库。
  位于葵涌的另一个地下油库,同样十分隐蔽,走私分子在偏远的山沟里,搭了两间竹棚,一间作为运油车卸驳柴油的车库,一间下面被挖空改装成油库,里边油泵、油管等输油工具一应俱全。这里是走私分子的一个中转站,用于储存、分销海上走私的“红油”。
  利用废旧鲍鱼养殖场建走私油库。走私分子以养殖鲍鱼为掩护,将近50 平方米面积的鲍鱼池,一分为二,再将油管通过鲍鱼池引入海底,直通流动渔船停泊处,把渔船上装载的走私成品油输到陆地。
  油库被查获时,缉私民警还当场缉获走私“红油”吨,查获改装油罐车1 辆,抓获涉案人员4 名。
  成品油走私屡禁不绝,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部分渔船,假冒港澳“流动渔船”走私,海关难以识别,这类渔船在前往香港时,挂上国内渔船船牌以逃避香港海关查缉,在香港购买“红油”返回时,又换上港澳“流动渔船”船牌,应付内地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查缉时,缉私人员往往无法检查出渔船的真实身份。
  从查获的走私案件看,粤港澳渔船走私“红油”,有向珠江内河道纵深水域和水上缉私力量薄弱的地区发展的趋势,目前,已蔓延至南海九江至高明、三水、肇庆一带。这一地区水路长,河道狭窄,便于中途卸油走私和“看水族”掩护。“两惠”地区的上油点主要集中在惠阳金门塘和惠东港口,红海湾的上油点主要集中在汕尾鲘门、捷胜等地。
  

打击渔船走私不能松懈
部分国内渔船在香港水域行驶,悬挂香港备案的船牌,假冒香港渔船,在内地则悬挂内地牌,频繁变换船牌进行走私。一方面海关警力有限,不可能监控每条“流动渔船”;另一方面,现阶段缺乏严格的法规约束和管理。
  根据规定,香港籍渔船除非发生事故或者海难,否则,不允许进入内地水域。《香港海事条例》规定,船牌编号为P字头和Y 字头的渔船,无权驶离香港水域,M 字头机动渔船可以驶离香港水域(M 字头的船只,主要是打鱼渔船或对渔船进行补给和运送、收购渔货的船只)。因此,部分M 字头香港籍渔船,经常满载“红油”驶离香港,伺机进入内地水域,过驳给内地船只或油罐车,或走私其他物品。如果没有现场查获的走私证据,有走私嫌疑的香港籍渔船,即便是擅自进入内地水域,海关也无权处理,只能由公安边防部门依照《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对擅自进入内地水域的香港籍渔船处200 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力度明显不够。
  深圳和香港海域有一条粤港管理中心线,它是广东和香港的海上边界。大鹏湾和深圳湾海域走私频繁,打击困难重重,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走私分子利用这条水上边界逃避追击。内地海关追击的时候,他们跑到香港,香港海关或水警追击的时候,他们跑到内地这边来。
  走私分子在走私过程中不留书证,没有正规合同、协议和账本,连临时用的暗号记录单据也及时销毁,使用“神州行”和“动感地带”手机号码进行联络,缉私人员无法查清手机号码的使用人。团伙成员之间实行单线联系,参与者(包括船员、装卸工、司机、望风人员) 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缉私人员难以弄清走私团伙的主要人员和走私过程。
  按照有关规定,民用快艇的动力不能超过40 匹,但海上走私快艇马力可达500 匹,最快时速相当于陆地上汽车120 公里的时速,高于缉私部门的追击速度。
  海上走私具有集团化、高智能化的特点,走私分子建立了庞大的走私网络,“蚂蚁搬家”式的海上走私,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海关采取任何一种反走私方式,都难以将所有参与人员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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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区一般贸易货物走私形势(1)
一般贸易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进行单边进出口的贸易。一般通过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函电或当面洽谈成交。主要包括:按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易货贸易(边境地区易货贸易除外)、货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不再复运出口) 的货物等。
  只要境内外市场存在差价,或国家实施贸易管制,就会有走私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走私分子的走私活动更加频繁,手法更加隐蔽。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2003 年8 月8 日,深圳海关稽查处对宝安区一来料加工厂稽查时,发现消耗性物料钻头、铣刀的价格偏低。钻头和铣刀是线路板加工行业必需的消耗性物料,重量小,价值高,而且不同规格型号的价格相差较大。
  稽查人员决定从这家企业的商业信函和交易单证入手,追查钻头和铣刀的真实成交价。稽查关员将有关资料与最早发现的报关单、海关估价表、订单和增值税发票等单证,逐一对比,发现这家公司有两套增值税发票,一套是专门用于向海关报关进口用的假增值税发票,一套是用于与客户结算的真实增值税发票。稽查关员还摸清这家公司的走私情况:公司与境外供货商以港币万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的价格成交后,再伪造增值税发票、装箱单等,委托报关公司以港币171 元的申报价格,分5 次将钻头铣刀申报进口,偷逃税款万元。
  这家企业的关务科长张某有重大走私嫌疑,为防止他逃跑,海关立即将其刑事拘留。审讯时,张某不但拒不交代,还大喊冤枉,说自己以企业报关主管身份从事报关,并不违法,希望海关查清事实真相,还他清白。
  审讯人员不急不恼,告诉他根据其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必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如果主动交代,可以争取宽大处理。这一招果然管用,张某犹豫了一阵子,交代了他在采购部副总吴某的授意下,伪造购货发票,以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物料的事实。
  深圳口岸进出口企业众多,又以外贸代理企业居多,流动性强,不少企业是“皮包公司”,“洗单”问题突出,商业瞒骗风险高。
  一般贸易渠道走私,特别是价格瞒骗走私,环节多、金额大、专业性强,低报价格走私已由企业的个别行为,演变为行业内多家企业联合起来,进行低报价格的群体行为,走私分子根据海关监管力量和力度的变化,不断变换进出口岸。随着海关打击走私能力的日益提高,走私分子逃避打击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还与地下钱庄勾结,利用地下钱庄支付差额货款。
  为便于走私,走私分子通过伪造假身份证或用他人名义,购买或注册大量假公司当“托儿” (市场上3 000 元可买一个“空壳公司”),充当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在境内寻找买家或货主,在境外设立快递公司,组织货源和发货;利用电脑里存储的假单证文档模版,批量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私刻相关印章。为了降低风险、分散海关注意力,不直接报关,而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委托其他报关企业办理通关手续。因报关行业竞争激烈,为招揽业务,很多报关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报关资料是否真实,一般不加审核,就急着报关;有的报关行甚至帮助制作虚假单证,成为走私团伙的帮凶。走私行为一旦被查获,走私分子销声匿迹,报关企业被推到案前。 。。

深圳关区一般贸易货物走私形势(2)
走私分子大量少报多进,只是品种上的少报多进,重量与申报一致,确保顺利通过通关自动核放系统。为防止被海关查验,装货时,将申报的几个低价、低税物品,摆放在货柜外侧,其他高价、高税物品,藏在货柜深处,撕掉商品标签,使关员难以辨认。走私分子一般选择傍晚入境,这个时间段天已黑,不利于海关细查细验,同时,便于隐蔽卸货。
  申报不实和伪瞒报都是申报进口与实际进口不符,将价值高的报成价值低的,税率高的报成税率低的,把没有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的货物,报成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的免税货物,被海关查获时,当事人以工作疏忽导致发错货、发错数据,或者货柜号错误为借口,推卸责任。
  目前,国内从事报关、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中,80豫以上的企业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由于低报价格现象在业内不断蔓延,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和商品价格,干扰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
  走私分子对海关监管工作十分熟悉,反稽查、反缉私能力较强。
  此外,海关人力资源紧张,也刺激了走私分子冒险闯关。
  深圳关区一般贸易走私活动走私主体复杂,“皮包公司”多,企业注册资料大多虚假,联系电话要么打不通,要么与注册企业没有关系,更有甚者,注册电话竟然是福田区某政府部门的办公电话。为了方便走私,在香港注册公司,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境外供货商订立真实合同、开立信用证,然后,以香港公司名义,与境内公司签订内容虚假但形式真实的合同,在境内操作环节没有真假两套合同和发票,造成缉私部门在发现和固定证据方面十分困难。
  外贸业务中“做单”、“洗单”现象普遍,部分企业出于业务操作方便或其他考虑,向海关提交的随附单证,不是实际外贸单证,而是由代理单位或报关单位自己制作的,随意性大,真实性没有保证,证据价值小。
  “狡猾的狐狸斗不过猎手”,走私分子斗不过海关。深圳海关结合关区实际,坚持“破大案、打团伙、抓主犯、摧网络”方针,集中精力侦办大要案,打击和防范一般贸易走私。在打击一般贸易走私活动中,深圳海关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工作重点放在查清价格瞒骗上,然后按图索骥、各个击破。在证据的搜取上,避免单一寻找真假两套发票和合同,从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等多个渠道搜取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对重点对象和目标“放长线、钓大鱼”,先期进行情报经营和风险分析,全面掌握走私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行动时,稽查人员先行,缉私警察随后,防止走私分子销毁证据后逃跑。
  深圳海关把监管现场作为打击走私的主战场、主渠道,整合稽查力量,在文锦渡、皇岗、蛇口等业务量较大的口岸海关设立稽查科,并在稽查处增设机动稽查二科,建立了以口岸海关稽查部门和机动稽查部门为主的一般贸易稽查模式。价格信息处加强对低报价格情况的分析和预警通报,稽查处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稽查力度,审单处对重点风险企业和商品加强审核,及时发现企业低瞒报价格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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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 货运渠道走私惯用伎俩
2006 年2 月25 日,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浮水石89 705 千克,蛇口海关通过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伪报、夹藏风险,决定对其实施A 级布控。2 月27 日,经彻底查验,申报进口的4 个集装箱中除TCKU9400499 号集装箱装有浮水石27 350 千克外,其余3 个集装箱的实际装载货物为印刷机7 台、裁纸机1 台及大批电子零配件一批,案值万元,涉税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伪报进口、夹藏走私案例。
  一般贸易走私活动日趋专业化、智能化,采用电子邮件、电子账册、传真等电子化贸易方式,隐匿记录交易的传统书证,走私分子与境外供货商之间的真实成交价格,不再体现在纸质合同、订单、账册上,记录交易数据的终端也多设在境外,一旦案发,就迅速隐匿证据。对外付汇时,不再使用本公司账号,大多采用地下钱庄、境外付汇,或境内多家关联企业交叉转账方式,掩盖真实的资金流向,使整个走私链条更加隐秘,难以查找突破口。
  注册成立多家公司,通过交叉买卖或层层委托方式,削弱对商品贸易情况的认知责任,互相推诿,逃避监管。
  2002 年7 月,深圳海关接到海关总署价格监控信息:从文锦渡口岸进口的日本产某品牌点钞机,存在严重低报价格的嫌疑。文锦渡海关立即组织人力,调阅报关资料,对申报进口点钞机的企业逐一排查,发现进口某品牌点钞机的企业有两家,以深圳市A 贸易公司为主,申报价格最低。3 年来,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点钞机,均申报为同一价格,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符。这家公司共申报进口11 种型号的这一品牌点钞机3 698 台,其中,仅3 种型号的点钞机的申报价格,就与参考价存在2 117 万港元的差价。根据这些疑点,文锦渡海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人力对这家公司进行稽查。稽查时发现,这家公司进口的点钞机属代理性质,委托公司为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和深圳市B 贸易公司。深圳市A 贸易公司仅收取代理费,对货物的真实价格一概不知,制作的会计凭证也与进口申报资料一致,未发现相关低报价格的证据。专案组立即转移战场,前往深圳市某实业公司和深圳市B 贸易公司,到达这两家公司时,已人去楼空。
  稽查人员又回过头对深圳市A 贸易公司的有关人员询问,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摸清点钞机供货商为香港某公司,收货人是其在深圳开设的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此人又是深圳市某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次接货都由其亲自负责。专案组立即对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展开全面稽查,在相关业务函件中,找到了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的所有商品成交价格文件,发现其国内销售价与进口申报价的差额巨大,其中,一种型号的点钞机内销成交价格与申报价格差价达50 倍。在公司通讯录上发现了其仓库地址,稽查人员立即前往仓库,查扣涉嫌低报价格进口的点钞机218 台(价值人民币500 万元),但还不能认定这批货物就是深圳某办公设备公司存入的货物。这时,一张标有点钞机生产厂家驻上海代表处地址的产品说明书,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稽查人员认为,上海代表处可能有真实成交价格等相关资料。专案组立即赶赴上海调查取证,在上海海关的支持下,7 天后,日本某品牌点钞机生产厂家驻上海代表处提供了2000 年1 月至2002 年11 月,向香港某公司销售点钞机的发票、订单、装箱单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这样,案件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2003 年2 月25 日,深圳海关缉私局抓获犯罪嫌疑人3 名,一周后,又抓捕主要涉案人员2 名。
  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沈某都将罪责推到对方身上,不承认参与走私活动。审讯小组利用双方相互猜忌的心理,宣传政策,突破两人的心理防线,两人才开始交代。从两人的交代中,基本理清了走私活动的来龙去脉。2000 年以来,经营进口点钞机生意的香港某公司老板王某与国内合作伙伴沈某商议,为少付关税、多赚取利润,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点钞机,由王某负责签订合同购买日本某品牌点钞机,采用“包税进口”方式,以每台800 元的价格承包给沈某进口。沈某又以每台600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包给李某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沈某的妹妹与冯某办理收货入仓,并交给王某在国内销售。
  2000 年1 月至2002 年10 月,这家公司共申报进口各种型号的点钞机110 票共7 657 台,申报单价从730 港元至3 920 港元不等,实际成交单价从5 325 港元至102 654 港元不等。最终,查实3 351 台点钞机低报价格,偷逃税款1 412 余万元。
  

价格瞒骗 走私分子的“重头戏”
世界海关组织将价格瞒骗定义为,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隐瞒实际成交价格,以不真实的价格向海关申报,通过减少税基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价格瞒骗的走私形式多种多样,走私分子围绕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大做文章,通过各种手段隐瞒货物真实情况:伪报商品原产地、用途、型号或规格,故意模糊申报商品品名或数量,隐瞒体现实际成交价格的真实单证,制造另一套假单证向海关申报。
  我国加入WTO 后,价格瞒骗成为一般贸易渠道走私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个案案值大、作案周期长(有的作案周期达数年之久)。
  涉案企业多次试单后,一旦海关接受其低报的价格,便长期连续运作,涉案金额巨大。低报价格走私已逐渐由企业的个别行为,演变为行业内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组成“反海关价格联盟”的行为。为不引起海关注意,逃避监控,走私团伙频繁更换运输走私货物的车辆和经营单位。
  与以往强行闯关或单纯靠少报数量、伪报品名的“粗放型”走私手法相比,价格瞒骗这种“智能型”走私方式,采用高智商、高技术手段,形式更隐蔽,认定更困难,危害更严重。
  走私分子与境内外商人勾结,与国外供货商洽谈好合同,但不直接签订合同,由走私分子介绍香港的中间公司(一般是不法分子在香港的关联公司),按走私分子谈好的合同内容,与国外供货商签订合同,国内走私分子再与香港中间公司签订进口购货合同,形成国内收货人直接向香港公司购货的假象。海关认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往往是国内收货人与境外供货商的最后一手成交价格。因此,香港中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一套合同、发票等单证,把完税价格降低。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单证上显示出香港中间公司,是一种贵买贱卖的不合理行为,实际上国内收货人是按最初与供货商商谈的成交价付款,并不按与香港中间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支付价款。这种“洗单”瞒报的手法,由于内外勾结,海关通过单证审价不易发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价格瞒骗走私已由过去原始、简单、直接的方式转变为技能性、技术性和隐蔽性较高的间接形态走私,并且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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