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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的观察,安丝蒂喜欢揽权,但表现公开,不耍权术;她对业务熟悉,工作努力,敢于批评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并因而得罪了一些人。从她的经历看,她未曾担任过政府官员,没有沾染上某些政客的狡诈习气;她从年轻时进入联合国,从一般职员做起,直到助理秘书长,倒是养成了“富有侵略性(aggressive)”的习惯。所谓富有侵略性,这是不少联合国官员的座右铭,含义是工作积极主动,敢作敢为,咄咄逼人,充满竞争意识。安丝蒂如果“侵略性”不够强,是难以升到助理秘书长的位置的。联合国系统众多的技术合作机构之间,为争项目、争经费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个没有“侵略性”的机构是要被淘汰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技合部需要安丝蒂的“侵略性”。当然,另一方面,与她相处,也不得不注意提防,不能过于迁就,否则她得寸进尺,把你撇在一边,或取而代之,丝毫不会对你有所怜悯。
从五花八门的任务中入门(4)
我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毕副秘书长在外出差时间较多,每逢此时,安丝蒂是技合部的临时代办。我曾风闻她召开过应该有我出席的小型会议,没有通知我去参加。我没有证据,当然不能向她提出。一次,我得到她召开会议的确切消息而仍未见通知我,立即嘱将去赴会的执行干事给她捎信,问她,作为办公室主任,我是否应该参加这次会。她便马上叫她的特别助理打电话来,请我去参加。我去后,才知道是人事厅来人谈人事问题,与我的工作有关,当然应该有我参加。安丝蒂在会上当众表示歉意,把责任推到打电话通知的特别助理身上。自那以后,在我办公室主任任内,再没有此类事件发生。
随着毕副秘书长和我对联合国的业务进一步熟悉和深入,别人想任意揽权也就更不容易了,安丝蒂的处事态度也有明显转变,不再事事想插手,动辄埋怨。1985年,技合部与秘书处财政厅等部门就该部两年期预算的谈判,我作为首席代表参加。那是一次对该部关系重大的谈判,毕季龙自始至终没有请安丝蒂参与,因为没有必要,她也未提出要求,表明她作风的转变。技合部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个部门,兼有作为技术合作执行机构的独立职能,半数左右的职员又要靠该部自行赚钱养活,作为这个部的领导,如果不熟悉业务而耍官僚,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吃败仗,领导权被夺走,事情就是如此无情!
安丝蒂小姐对工作是努力的,对技合部的工作和技术合作事业作出她的贡献。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她离开该部,升任主管联合国驻维也纳办事处的副秘书长。这是一次破格的任命,按照惯例,一个国家不能同时有两名副秘书长,当时英国已有一名副秘书长主管特别政治事务部。1988年1月底我从联合国退休时,她曾从维也纳发来电报对我表示良好祝愿。
不打不相识
1983年以前,技合部五个行政司中,最大的司是规划与执行司,它的第一任司长是曾任美国驻约旦大使的伯恩斯。伯恩斯领导不力,并且已超龄,毕副秘书长上任后不久,于1980年5月把他请走,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调来阿根廷籍的路易·戈麦斯(Luis Gomez)接替。此人正年富力强,在联合国是老资格,且从事技术援助工作多年,对业务熟悉。他上任后,该司工作颇有起色,他便在同事间表现得有些不可一世。
我任职之初,1980年6、7月间的一天,戈麦斯突然跑进我办公室,面带愠色,朝着我叫嚷:“你们究竟在干些什么?” 我一时感到莫名其妙,但心平气和地问他是怎么回事。原来是他司里下面一位处长巴苏(Roman Basu,印度籍)因急着跟毕副秘书长去中国出差,越过他直接找毕副秘书长批准了出差请示。我因并不知道此事,便未多说话,要他先回去。经过查问,确有其事,巴苏出差的事任务很急,也是实情。联合国级别区分严格,一般情况下,职员不得越级向上请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我仔细阅读了联合国职员的有关条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准副秘书长或其他高级官员在特殊情况下越级审批下级的请示,作为副秘书长,在个别紧急情况下越级审批出差申请,应该是合情合理的。秘书处内,大家举止文明,同事间即使明争暗斗,也不能耍态度,何况对上级机关。对于戈麦斯的这种表现,我认为不能等闲视之。于是,我叫秘书打电话把他请来。我对他说:“毕副秘书长批准巴苏去中国出差,是有这个事。不过现在我要请教你,联合国有哪一个条文禁止副秘书长直接审批下属的请示报告?” 他眨眨眼睛,涨红着脸,很久说不出话。我进一步严肃地说:“路易,你在联合国任职多年,是联合国的老手,我是新来者,你必须给我找出这一条文。” 又经过一段冷场之后,他满脸通红,从椅子上站起来说:“叶先生,对不起,我错了,我向你道歉。我这个人是不轻易向别人道歉的,这是我这辈子第一次向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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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花八门的任务中入门(5)
论级别,当时戈麦斯是D-2,我是 D-1,他比我高一级,在联合国,一个级别高的官员向比自己低的官员道歉是不多见的。看来,他本来是想趁我初来乍到,给我一个下马威,岂料,反而让我给了他一个下马威。戈麦斯凭一时冲动,导致他当初的失态,但当他意识到自己的不慎,立刻向我表示道歉,而且说出“这是我一辈子第一次向人道歉”这样的话,这是他的聪明之处,我当然既往不咎。在联合国,一个人亏了理,最好是承认错误,越早越好,否则会越来越被动,以致落得难以收拾;至于企图蒙混过去,或进行狡辩,都是不明智的。俗话说,不打不相识,从此,我们之间维持着友好关系,工作中相互配合融洽。1986年我们从我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大楼搬到公寓居住后,他还曾来我们家中做客。若干时日后,联合国主管财务的助理秘书长职位出缺,拉美国家可推举一名候选人。阿根廷常驻代表约见毕副秘书长,了解戈麦斯在技合部担任司长的表现,毕在介绍中充分肯定了他的工作成绩,使阿政府能作出对他有利的推荐并获秘书长批准。他升任秘书处主管财务的助理秘书长,成为联合国的实权人物, 我免不了仍经常为技合部的事与他打交道。我离任回国不久,他再次被提升,调任开发计划署第二把手副署长。大约1994年,听说他因故离开了联合国。
提防浑水摸鱼
按照联合国工作人员细则汇编,技合部在纽约总部的职员分两类:一类属100系列(series),指由联合国经常预算支付工资的人员,他们的招聘、提升及辞退须经过人事厅最后审批;另一类属200系列,指由该部在执行援助项目时收取的行政费支付工资的技术专家及部分职员。究竟这些200系列技术专家的招聘、提升与辞退的最后审批权属于谁,是技合部还是人事厅?初来乍到,头绪纷纭之中,我就碰上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1980年4月初,技合部内部为一名技术专家的聘任到期合同应否续签发生意见分歧。这名专家是塞浦路斯籍人,名叫瓦西里欧(Vassiliou),62岁,任务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系列专家级别L-6(相当于D-1)。由于聘任合同即将到期,他所在的发展计划咨询处处长建议延期六个月,且得到方案支助司专家招聘处的支持,但一位返聘来的短期顾问强烈反对,理由是专家已超龄,不应续聘,还说人事厅反对聘用超过60岁的专家。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这位反对的人曾经在技合部任职,且在联合国是老资格,他的意见不能等闲视之;所说人事厅反对聘用60岁以上专家,如果属实,就更不能违反了;而专家招聘处主张续聘,又未能提供关于200系列专家年龄限制的明文规定。这使得毕副秘书长在审批时感到为难。于是,我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专家的工作年龄的上限是多少;续聘合同的最后审批权属于技合部还是人事厅;人事厅对这类问题究竟有多大发言权,等等。技合部的执行干事向我反映,那位持反对意见者曾经与瓦西里欧不和,有借机报复之嫌。因此,我认为更有必要调查清楚,而且调查对象不应局限于本部。
我首先去找了法律事务部的一位官员进行了解,又与该部一位司长通了几次电话,发现她们所说与我知道的有关技术合作人事规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那位司长对我说,瓦西里欧已经超龄,他的合同应该终止,即便他就此问题向联合国行政法庭上诉,他也肯定将败诉。她的理由是:联合国大会曾通过决议,将人事上属于100系列职员的年龄严格限制在60岁;还说,联大决议是最高权威,也应该适用于200系列。我听了她的话之后感到,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则岂不是在毕副秘书长和我到技合部之前聘用瓦西里欧就有问题?因为当时他已超过60岁了。除他之外,还有一些在职技术专家也过了60岁,难道都违反了联大决议?我想,形势发展很快,她们提供的咨询说不定已不适用了,联合国这么个庞大的组织,处理的事情非常复杂,每届联大都通过大量决议,法律专家也不一定事事都能提供绝对可靠的咨询。我对她关于联大100系列的决议也适用于200系列的说法产生了怀疑,于是决定去找人事厅。
从五花八门的任务中入门(6)
4月22日,我约见人事厅的一位官员。我向他谈了技合部内部的两种不同意见,表示此次造访是征求他个人的看法。岂料他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顾左右而言他。正在我准备离开时,他却很认真地对我说,关于瓦的续聘事,请技合部给人事厅来一封正式征求意见的公函。回到办公室,我反复琢磨他的建议,想起了上任之初技合部老资格的执行干事对我说过的一句话:“联合国的事太复杂,办起来宁可慢些,不要太急。急了,办错了,会无法补救。” 这是他长期管理人事和财政工作的经验之谈,曾给我留下很深印象。考虑到写成文字的东西,还是慎重些为好,我就把向人事厅正式具函的事搁了下来,准备等一等再说。没有料到,过了十天,即5月2日,显然是由于我迟迟不予理会而着急了,人事厅助理秘书长派了我上次见过的那位官员来见毕副秘书长,约见时我和我部执行干事也在座。他以帮助技合部做好工作的姿态正式提出,技合部应将雇聘和解聘60岁以上专家的事交给人事厅去管。我仔细听了这位官员滔滔不绝的说辞,这使我领教到人事厅如此赤裸裸的、迫不及待的做法,实在使我吃惊。但这岂不正好说明,这个问题的最后审批权应该在技合部,而不是人事厅嘛!毕副秘书长耐心听完了他的话,但没有作出任何允诺。
为了彻底弄清这个问题,我先后走访了秘书处内不下十余名人士,其中以技合部的专家招聘处处长和秘书处总务厅执行干事陈慧提供的情况最全面、最权威。陈慧的丈夫姓邝,按西方习惯大家都叫她邝慧。她是我国合法席位恢复之前进入秘书处的华裔官员,是我国前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的表妹,到总务厅任职前曾在人事厅当过科长,主管过200系列人事。据她说,自从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改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决议,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有利于新成立的技合部开展工作,联大通过了不少新的决议,对过去的做法有些修正。法律事务部的人提供了一些过了时的咨询意见,并不奇怪,但是,人事厅的官员们对事情的全貌应该是清楚的,要求技合部将60岁以上专家的招聘与解聘权交给人事厅,是不应该的。她还说,法律事务部的官员所说的联大决议既已限制了100系列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200系列人员也应受到同样对待,这是错的,联大关于100系列人员的决议并不能适用于200系列。联合国还有“300系列”人事呢,难道也要遵守这个规定吗?她认为显然不对。陈慧提供的情况很有用。我又参阅了有关资料,最后肯定了以下几点:200系列专家工作年龄可以超过60岁,直到70岁;技合部专家的招聘、解聘及提升的审批权属该部本身;瓦西里欧本人作为专家工作能胜任。据此,毕副秘书长批准了将瓦西里欧的合同延长六个月。这一问题的解决使瓦本人以及技合部众多技术专家得以安心工作,继续为技术合作事业作出贡献。瓦西里欧合同期满,塞浦路斯政府召他回国,担任该国政府财政兼国防部长要职。
围绕瓦西里欧合同延期这件事,可以看出,人事厅想趁我们在技合部立足未稳之时,浑水摸鱼,拿走一部分人事权。设想当时我们如果按照这位官员把60岁以上专家的雇聘和解聘权双手奉送给人事厅,一旦造成既成事实,联大有关决议就会被提出修正,那么他当然为人事厅立了一功,而我们技合部,首先是作为办公室主任的我,将受到秘书处人们的嘲笑和部内同事的唾骂。不过,经过这么一番调查研究,倒是使我增加了对联合国人事制度的了解。专家可以工作到70岁,他们的聘用与解聘由技合部自己掌握,可以摆脱秘书处繁琐的人事手续,从而能迅速、及时地根据技术合作的需要招聘到在政府或大公司任过要职并有真才实学和实际经验的专家。技合部牢牢掌握住这部分专家的雇聘和解聘权,不仅方便了本部的工作,更有利于急需联合国技术援助的发展中国家。
一个人才云集、业务繁多的司(1)
1983年4月1日,经联合国秘书长批准,我升任技合部政策与资源计划司司长。
按联合国的程序,D-1及以下级别官员的任命和提升,在人事厅呈报秘书长审批前,须交由秘书处行政与职员代表共同组成的任用与升级委员会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共7人,其中4人由秘书长任命,3人为职员代表。D-2及以上级别官员的任命和提升,则属政治任命,直接由人事厅报秘书长审批。为了发扬人事民主,在任命我之前,毕副秘书长仍广泛征求了技合部高级官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意见,各方反映均无意见后,才将我的提升事报批。
升任司长后,我的税前年薪83262美元加上40%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共约116000美元,此外还有子女教育补贴、到任安置费和搬家费以及回国补助金等津贴。其他待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联合国职员除持有本国护照外,每人都有一本联合国通行证(Laissez-Passez),与护照同样有效。D-1级及以下人员的通行证封面是蓝色,用联合国六种正式文字写明:“兹有联合国职员因公出行,应请各国地方文武官员给予持证人职位所享有的礼遇、便利、特权及豁免,并妥为照料,遇事协助,以便利其行程和职务的执行。”升为D-2级后,我的通行证由蓝皮换成红皮的,上面增加了以下一段字:“持证人是联合国局长,根据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七条第二十七节的规定,因联合国公务行事,享有外交使节所享有的同样便利。” 我每次出差,纽约市政府礼宾官都去机场送行,在候机室享有贵宾待遇。纽约市对联合国司长及以上官员还给予购买免税酒的优惠。
我任办公室主任时有一名秘书,玛吉(Perez Margurita),美国人。任司长后,有两名秘书,都是G-5级。一位是泰国籍华裔帕特(Pat Chantemsim),另一位是法国人佛朗丝瓦斯(Francoise Nicolas)。还有一位香港女同胞章弥弥,G-7级,帮助整理资料、文件,兼做一些调研。章弥弥的英语很好,办事干练。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恢复后,中国推荐的第一位副秘书长是唐明照,主管政治事务、托管与非殖民化部,她任唐的秘书。按联合国秘书处当时的做法,只要有职位空缺,表现好、能力强的G级职员可以不经考试升入P-1级。据她说,当时唐明照认为,中国人(尽管她持的是英国护照)不要计较级别高低,劝她“谦让”而没有进行。但后来,秘书处作出硬性规定,从G类升到P类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而且名额寥寥无几,竞争激烈。唐明照离任后,她又到技合部担任毕季龙副秘书长的秘书数年,才调到我的司。我为她提升P-1级的事一再向人事厅提出,都未能成功。尽管她在秘书中是最高的G-7级,仍属G类,她对此始终想不通,在我将要离任回国时,她辞去了联合国的工作。在临别之际,我于1988年1月26日给她一封信,对她独立完成工作的能力、质量与速度予以高度肯定,对她为联合国、为技合部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
我担任司长短短三个月后,技合部进行精简,原来的五个司压缩成四个司,各司的职能也作了适当调整。原规划与执行司撤销,其职能分别并入其他四个司,掌管技术合作项目的财政与预算管理处并入方案支助司,而国别项目规划与评估处以及发展计划咨询处则并入我司。同年7月1日起,我领导的司改名“政策、规划与发展计划司”。
政策、规划与发展计划司在总部有职员97人,其中专家11人,另在亚非拉国家有项目人员数百人。该司下设3个处,它们的职能分别是:
1.政策协调处: 制订技术合作活动全面政策,负责政策方面的对外联络;撰写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技术合作活动的年度报告,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管理联合国技术合作经常方案,筹募信托基金;出版宣传品,等。
一个人才云集、业务繁多的司(2)
2.国别项目规划与评估处:对本部执行的项目按区域与国别进行管理;为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规划;对本部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此外,该处是本部与发展中国家政府以及兼负技合部常驻代表职能的开发计划署常驻各国代表处的联络中枢。
3.发展计划咨询处:帮助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