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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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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在年内通过法律程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争取在1993年内加入保护音像制品版权的《日内瓦唱片公约》。
  世界舆论普遍欢迎中美之间达成的这一协议。台湾也对协议表示支持。备忘录签署的当天下午,香港股票市场上的恒生指数发生了戏剧性变化,从本周最低的点猛增到;劲增点。
  中美双方都大大地松了一口气。
  中国朝版权保护国际标准前进了一大步。
  

国际与国情(1)
· 音乐家与电视台的争论    · 王立平上书万里委员长    · 人大常委会上精彩的一幕活剧    · 作家与出版家的争论    · 制片人与发行者的争论   · 沈仁干遭到常委“围攻”
  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朝国际标准看齐,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交往的迫切需要,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仅仅作出这样的解释,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复杂的国内矛盾。
  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对中国人的作品按什么标准进行保护?如果对外国人和中国人分别使用高低不同的两个标准,那就会不仅仅在版权保护的水平上,而且在民族心理上造成不良的影响。如一位版权专家所说的:“那会使人产生中国人不如外国人值钱的民族自卑心理。”
  能不能对国内作者的作品也同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呢?
  我们的主观愿望如此。
  但是,我们的立法者很难下决心做到“一步到位”。因为它受到了国情的制约,不仅受到文化心态的制约,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
  这就使我们处在两难的境地。
  这也是立法者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音乐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应当向作品的创作者支付报酬。但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日子里,电台、电视台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乐家与一位广播电视工作者为此展开了一场长期的针锋相对的争辩。
  音乐家: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不给作者付酬,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原则。
  电视台:我想给你钱,但我有钱吗?国家财政拨给我们那点钱,连维修设备都不够。坦率地说:我没有钱给你。
  音乐家:在国外,播放一次音乐作品就给一次报酬。国际惯例如此。
  电视台:我们是中国,是一个穷国。也许几十年后国家富了,上面给电视台的钱多了,我可以付给,但现在不行。
  音乐家:现在穷,不一定付那么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块钱呢!你总得有这个意思。
  电视台:别恶心我们了!给你一块钱,你干吗?你还不得去骂娘!
  音乐家:一块钱虽少,但它是一种证明,证明你们承认作者有这种权利。
  电视台:不要只谈你们的权利。我们的权利呢?国家的权利呢?你不能总拿国外的那一套来套中国。外国的电视台是商业电视,中国的电视台是公益事业。外国是资本主义管理方式,中国则是社会主义的管理方式。咱们的分歧就在这里。难道我们也能搞商业电视?
  音乐家: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更应当保护创作,更应当珍视智力成果。
  电视台:可是,我们的作家与外国的作家还不一样呢!有工资,有职称,有房子,医疗保健等等一条不少。你们不也是在吃社会主义的“大锅饭”?你那个团里,有多少人能正常上班?人都到哪里去了?在国外,音乐家和演唱者能拿着国家工资又去走穴吗?
  音乐家:别绕弯子,咱们谈著作权。
  电视台:只讲著作权能行吗?能做到哪一步就谈哪一步。做不到的,就别侃。
  音乐家:如果连支付稿酬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版权保护,什么著作权法!
  电视台:眼下的问题是:没钱!
  音乐家:找你们领导做做工作。
  电视台:我们领导也是这个观点。不行,咱们一起找王丙乾要钱去!
  ……这样的辩论一直在持续。从私下里争到会议上,从小会上争到大会上,从部门会议上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受到音乐创作者的支持,却遇到广播电视部门的强烈反对。关于这条规定的争论达到白热化程度。
  人大常委们走进会议厅,意外发现,在会议规定的文件之外,又多了一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的材料。
  这份材料陈述了不应向节目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理由,并算了一笔细帐: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年经费只有八百万元,目前稿酬支付数额为一百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数额将达到一千零三万元。中央电视台全年经费只有二千三百万元,1989年稿酬支出为五百二十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将要支付四千六百万元。全国有无线广播电台五百三十一座,无线电视台四百六十九座,市、县有线广播站二千五百二十五个。中央三台经费尚且紧张,地方台特别是县级台站的经费更加困难。据统计,1987年全国广播电视经费来源总计二十五点七亿元,整个经费按全国人口折算平均每人二元左右。与此相比,美国每年仅国家对每个公民在广播电视方面的投资,按人民币折算达一百余元,日本达九十余元。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国际与国情(2)
根据这样的统计,广播电视系统的同志认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面临着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国情。立法不能不考虑这种国情。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这份材料得到部分人大常委的同情和支持。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审议有朝倾向于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的方向发展。
  正在这个时候,著名音乐家王立平上书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作出了有力的反驳。
  这份上书,给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增添了戏剧性的效果。
  王立平是在版权问题上最早觉醒的中国音乐家之一。从1985年起,他就在中国音乐协会负责版权工作。这期间.他多次到国外和香港访问,了解国外的版权保护情况。他不仅多次向社会大声疾呼尊重作家、音乐家的权利,还花三年的精力在他的创作“黄金时期”为《红楼梦》电视剧歌曲被侵权一案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讨得那么一点赔偿。那在经济上绝对不值得。他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一个磁带一首歌,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中国知识分子的版权意识。”由于这些情况,人们称这位音乐家“版权先生”。中国版权研究会给了他一个“常务理事”的头衔。同行们催促他写一首《版权之歌》。这首歌他迟迟没有写,但今天,他却不得不以特殊的形式来抒发一下自己的情感。不是用歌曲,而是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
  王立平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他没有资格参加人大常委会的辩论。但是,在人大常委会展开辩论的关节点上,版权界的热心分子想到了他的影响。
  这天晚上,一位不同意透露姓名的同志心急火燎地赶到王立平家中,向他转述了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广播电视部门呈递的那份报告及那份报告将对著作权法产生的影响,商量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阻止著作权保护水平向下滑落。
  然而,作为一名音乐家,王立平又有什么权力阻止这种滑落呢?他没有这么大的权力。不过,他可以以一个普通音乐家的身份,代表广大的作家、音乐家对中国立法者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发出自己的呼声。
  一个念头迸发出来了——给万里写信!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由一位公民在立法者的激烈辩论过程中上书委员长。
  这个念头把他们两个都激动起来了。
  尽管这份上书的声音可能很微弱,根本不足以与那份盖着部门大章代表部门利益的报告相抗衡,但王立平还是决定发出这微弱的呼声。
  “写,我一定要写。”
  “什么时候写?要写,就得快一点。”
  “我现在就写。”
  “那我什么时候来取?”
  “别走,你就坐在这儿等着。我马上写好,你今天夜里就拿过去打印。”
  说完,王立平就铺开纸笔,当场奋笔疾书。用不着打草稿,话都在他心里装着,憋着,这时哗啦啦喷发了出来。
  他要说的话很多很多。
  他写到了国外的情况。国外对著作权、特别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已经提得很高。有一个故事给他的印象特别深:1983 年,法国一位小提琴手在咖啡厅里演奏完一首曲子,端着帽子向在座的听众收钱。一位听众却拒绝付钱。“你为什么不付钱?应当尊重我们演奏者的劳动。”“我尊重你的劳动,但你更应当尊重我的劳动。你应当先付我钱。”演奏者听了不禁一愣:“为什么我要付给你钱呢?”音乐家这时说:“因为你拉的是我作的曲子,你使用了我的作品。”到底谁应付给谁钱?官司一直打到法庭,并在报纸上展开争论,引起法国全社会的关注。法庭对这场纠纷作出了判决:作曲家胜诉!从此,音乐版权意识成为法国的公众意识,法国建立了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国,演奏者每次演奏完一首曲子,就会自觉地在身后的登记薄上记下一笔帐:某月某日某时演奏了某位音乐家的某首作品。过上一段时间,音乐行会的管理人员就会登门收费。不仅是法国,在发达国家及许多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里,版权都得到高度尊重……
  王立平写到国内的情况。他在国内看到的、感到的、体验的是另一种遭遇:音乐作品的版权处处遭到侵犯。广播里、电视里、舞台上天天都在使用音乐家的作品,却没有谁肯向作者支付报酬。唱片里、录相带、录音带里都在灌制音乐家的作品,但对红歌星表现得异常慷慨的音像公司,对作者却十足的吝啬。偶尔,作者也能得到一张稿费单,但那是“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元)”。他的好友、著名的中年音乐家施光南英年早逝,留给后人的是一架钢琴上的一束勿忘我和两张稿费单,一张是十元的,一张是十二元的。施光南的夫人根本就不去取这两笔稿费,只把单子留下来作为纪念。这是怎样苦涩的纪念啊!它就是一位音乐家的价值、是杰出智力成果的价值?

国际与国情(3)
王立平越写越激动,思如泉涌,走笔如神,写得慷慨激昂,义正词严。他写道,多少年来,中国的版权保护是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就必然要撞车出乱子。现在我们要颁布著作权法,也就是要设立红绿灯、要制定规则了,那么这个规则应当是高水平的规则,是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规则,是可以让中国人、外国人都秩序井然的规则。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提高法制水平的需要。
  王立平的这份上书连夜被送到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并被打印多份,第二天便分送到万里委员长及常委们手中。
  其中一份,由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歌唱家叶佩英带到大会分组讨论会场当众宣读。叶佩英以她那清亮的嗓门,把王立平的信读得抑扬顿挫、铿锵有力。读着读着,叶佩英竟激动得唱了起来,把信中的思想表达得淋漓尽致。
  这种场景,使在场的每一个常委都终生难忘。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肃穆而庄严的会议上,出现了如此精彩的一幕活剧。
  会场上顿时活跃起来。显然,常委们的情绪都受到了极大的感染。
  会议上的争论更加激烈。
  部分委员和法律工作者不同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站在了音乐家的立场上。他们认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只强调了一个方面的理由,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不给作者支付报酬,怎么鼓励作者创作?作者没有创作热情,电视台、电台的优秀节目从何而来?既然对演唱者支付报酬,为什么不能给作者支付报酬?既然歌星的一次演唱可以拿到几百元以至上千元,为什么连十元钱都不肯给作者?说是没有钱,歌星的报酬怎么就有?每天都收取那么多的广告费,能说没有钱?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直到著作权法就要表决通过的前一天,还在争论。
  正式出台的著作权法对两方面的意见作了折衷,承认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享有播放权,又指出这种播放权是有限的:规定制作节目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又规定重播时不再支付,非营业性播放时不支付。
  两方面的意见都被采纳。
  两方面的同志都不甚满意。
  争论仍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是,中国应该不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国内作者的版权。
  在音乐家与广播电台部门进行辩论的同时,作家们与出版家们也展开了一场辩论,辩论的题目是——版税。
  已经有好多年了,一些畅销书的作者在与出版社的谈判中提出用版税方法支付稿酬。由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版社始终没有开这个口子。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版税问题摆上议事日程,一些版权工作者和部分出版者在讨论版权的合理性,一些作者更直率地向出版者提出了这种要求。
  然而.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作家:版税是世界上通行的支付作者报酬的一种形式,解放前我们国家也使用过,1958年也使用过,为什么你们不肯使用?
  出版家:1958年并未实行过版税制。解放以后对版税制的废除,是新中国对旧中国出版政策的必要否定。西方国家通用的这种支付报酬方式,在中国不一定就行得通。
  作家:著作权法实施后由国家版权局制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提供了三种支付报酬的方式,其中就有一种是版税。你们为什么就不执行呢?
  出版家:合同标准样式仅是一种仅供参考的样式,并不等于是政府的规定。究竟采用哪一种付酬方式,要由作者和出版者商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实行版税。
  作家:你不能否认版税制的合理性吧。
  出版家:你认为是合理的,恰恰对另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作者认为合理的,对出版者来说就不一定合理。即使一部分出版社认为合理.但对国家来说就不一定合理。
  作家:作者获得稿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作品给出版社创造收益的大小,这是版税的特点。这怎么能说不合理呢?
  出版家:支付报酬不是依据作品的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不是依据作者劳动的质与量,完全取决于定价的高低和销售量的多少,这难道说是合理的吗?
  作家:我给你带来的收益少,宁愿少拿或不拿;给你带来的收益多,你就应当给的多。这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啊。

国际与国情(4)
出版家:但它不符合社会主义出版方针。版税制的后果是经济效益第一。而我们的出版方针是社会效益第一。
  作家:我的书是畅销书,畅销书不一定社会效益就不好。双效益的书也很多啊。
  出版家:但很多的情况表明,畅销书的社会效益并不一定就高。武侠书一发就是几十万册,你能说它的社会效益好?学术著作也许只发几千册,但它的社会效益一定比武侠书要高。如果实行版税,这对作者来说就很不公平。对国家的事业来说,也很不利。
  作家:你不实行版税,会有别的出版社实行版税。畅销书都被吸引到实行版税的出版社,人家的效益就会越来越好。你不实行,畅销书就不到你这里来,你过穷日子吧。
  出版家:所以说,这对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是很不利的,后患无穷。
  老出版家王仿子作了这样的比较:
  一本三十万字的学术著作,假定印两千册,按现行办法,以每千字二十五元计,付基本稿酬七千五百元,另加印数稿酬二千二百五十元,两者合计九千七百五十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稿酬是三十二元五角。
  用版税办法,按定价×销售数×版税率方式计酬。假定每册定价七元,因近年学术著作销售不景气,如销出二千册,版税率按通行的百分之十计算,版税是一千四百元:如按偏低的百分之五的版税率计算,仅得七百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是四元六角六分,或二元三角三分。
  同样三十万字、定价七元的一本热门通俗小说或某一层次读者喜爱的消闲性读物,印十万册,采用版税方法,按百分之十的版税率,作者可得版税七万元,即使用百分之五的版税率,作者也可得到三万五千元。折合每千字所得版税为二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或一百一十六元六角六分。
  王仿子同志说:“通过这些枯燥的数字,对版税的合理与不合理的分歧来自何方,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在学术研究或文艺创作上同样呕心沥血的著作人,向人民大众提供同样优秀的精神食粮,得到的劳动报酬差距如此之大,有的每千字仅得二元三角三分,有的每千字可得二百三十多元。”
  即使同类作品,比如说同是文学作品,同是小说,如果用版税计酬,也不能够准确反映作品稿酬与作品质量的联系。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同志以本社出版的两部长篇小说为例作了如下比较:柯云路创作的长篇小说《大气功师》发行量达三十万册,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可得报酬十九万元。
  而刘白羽创作的长篇小说《第二个太阳》,印数是一万一千册,1987年出版时定价才三元一角,如果按百分之八的版税率计算,作者得到的报酬是二千七百多元。
  两部小说同样是作者辛勤笔耕的成果,很难说谁付出的劳动更多。作为茅盾长篇小说奖获奖作品的《 第二个太阳》 ,其艺术价值应当说是很高的。如果按版税计酬,刘白羽与柯云路的这种收入差距,难道合理吗?
  一些同志还作了另一种比较:一部庸俗作品与一部严肃作品的版税之差。在图书市场上流行的某部庸俗的小说,是作者七拼八凑搞出来的,作者创作时间仅有一个月。如果按其发行量五十万册计算版税,作者可得报酬二十多万元。而有些严肃的作家十年寒窗精雕细刻的作品往往并不畅销,其版税自然很低。到那时候,作家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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