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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备忘录-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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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如果确定作品是一种财产,它就应当和其它财产一样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它的主人,绝不应当是与作品的创作毫无关系的别的什么人,而应当是十月怀胎经历分娩阵痛的作品之母——作者。
  当然,我们也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作者的这种主人的权利。但无论这种剥夺的主观动机如何,其结果都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创作者自己不能拥有,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实现自己,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得到快慰,除非他是一个只会生产的没有灵魂的机器,不然他干么要去创造,哪里还有创造的激情?如果人们都丧失了创造的激情,都疏于进行智力创作,那么这个社会真真要变成一片文化沙漠。因此,所要实现的社会所有,到头来会是一无所有。
  承认创造者对其成果的财产所有权,继而就应当承认人们享有财产的不平等。在版权及所有知识产权上,是不可能有什么平等的。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有人在创造,有人不去创造;有人创造的多,有人创造的少。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追求平等,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平等的可能。不是我们的愿望不好,而是由于它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在经历了长期的荒唐之后,我们终于从现实中清醒了过来,把版权归还给了创作者,把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归还给了它的当然主人。
  谁创造,谁拥有。
  我创造,我拥有。
   。 想看书来

总理与画家
· ###:这幅画的著作权仍是黄胃的?  · 《世界人权宣言》:著作权是个人权利   · 不改变价值取向就接受不了著作权法
  国务院总理###指着会议大厅墙壁上挂着的一幅黄胄创作的大型油画,向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提问道:“这幅画的原件所有权归国务院,著作权仍是黄胄的?”
  刘杲是念到著作权法草案第十八条时被总理提问的。这条法律规定是:“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次会议将决定是否将著作权法草案由国务院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总理主持了这次会议。
  按照惯例,把事先打印好的著作权法律草案的文稿和一份由国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所作的关于草案的说明稿发给与会者,再念一下说明,就可以进入讨论了。但这一次,###总理对刘杲说:不念说明了,直接念法条,念到什么地方需要作出说明的就作说明.
  这对刘杲来说,无疑是一道临时布置的考试题。
  这道试题非常复杂。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最为复杂的单项法律,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调整的利益又纵横交织,如果没有广博的知识和清晰的头脑,是很难解释清楚的。
  面对这道试题,刘杲表现出他一贯的机敏和沉着,并凭着对著作权知识的谙熟和对实际工作情况的把握,对那些与会者不易理解的条款作出简明扼要的解释。这期间,###总理不断插话,提问,他都准确地作出回答。
  对总理提出的黄胄油画的问题,刘杲回答说:“这幅画的原件所有权在国务院,但著作权仍归黄胄自己所有。你要印,须经黄胄同意。”
  总理问:“他会同意吗?”
  刘杲回答:“总理问他,我想他会同意的。”
  这番对话,引起了会场上一片笑声。然而这轻松的谈笑中,却蕴含着一个深刻而严肃的道理,这就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就像刘杲回答的,国家的总理去征求一位画家的意见是否可以将其画作印刷,一般来说,画家是会同意的。但这里的关键在于,你必须征得画家的同意。他同意,你可以印;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印。因为,著作权在画家个人手中。无论你是代表哪一级组织,代表哪一级权力,都不能无视画家个人的权利。即使你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也必须得到画家个人的许可。
  一幅画作可以自由买卖,可以向国家捐赠,原件所有权可以转十七、八道手,但其著作权始终属于作者,一次也不能转移。原件所有人只有三个权利:自己欣赏、转让、展览。著作权中规定的署名权、复制权、出版权等都始终在作者自己支配中。这就好比,一个人的儿子可以去当兵、当工人、当干部,去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甚至去当总理的秘书,但他无论走到哪里都只能是父亲的儿子。父亲的这个权利,是任何力量也不能剥夺的。在世界各国,著作权都被规定为是作者个人权利。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著作权是个人的权利。在伯尔尼公约中,它也被认为是个人的专有权利。中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尽可能地参照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一主导思想,强调了对作者——智力作品的创作源泉的保护,将保护作者的利益作为制定著作权法的最基本的出发点。
  ###总理在会议上还提出了其它一些问题。比如说,他作的一些政府工作报告,如果是其它同志起草的,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解决。
  对这些问题,刘杲依据法律草案一一作出了说明。
  从这次国务院常务会上的讨论中,人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国家领导人对作者权利的关心。从著作权法的草案上,人们也可以强烈地感受到,法律对作者个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而这种关心、尊重和保护,对我们这个具有长期封建传统、对人的压抑深重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标志着一场思想的大解放。
  一位版权研究者对我说了这样一席话:“别的法律,那些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即使我们不改变自己的价值取向,也是能够接受的;唯独著作权法,如果我们不改变价值取向,就难以接受。因为它是专门讲个人的权利,专门保护个人的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财产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个人的人身权,说明白了,就是人权。这必然会唤起人们权利意识的新觉醒,引起一场深刻的思想变革和社会变革。”
  

单位与个人(1)
· 《金陵之夜》:张泽宇状告北影   · 苏叔阳:“我左右不是人了!”   · 《中国政治制度史》:左言东冒犯顶头上司   · 《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作者与政府机关的权利之争
  在中国,单位,是一个很大很大的词儿。它所指的机关、团体及从属于机关团体的工作部门,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强大的力量。它象征着某种国家的或集体的意志,象征着某种至高的权力。
  在单位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当然,作为单位中的某个个人,他应当是这个单位机器中的一颗锣丝钉,随着这架大机器而转动。但是,他又是一个个体,当他作为一个创作个体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劳动的时候,单位该如何对侍呢?是否可以凭着单位的意志、行政的权力剥夺他的个人权利呢?
  著作权法起草小组在起草这项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的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这个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著作权纠纷案例,促使起草小组的同志对此作认真的思考。
  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电影《金陵之夜》著作权纠纷案。这场纠纷是由北京电影制片厂决定取消张泽宇的导演署名权引发的。
  张泽宇于1984年3月与钱江一道被电影厂任命为《金陵之夜》的导演。他们两个接受任务后共同编写了导演分镜头剧本,并于1984年7月随摄制组到外地进行实地拍摄。
  但是到了9月,张泽宇突然被厂里调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厂领导反映,他在武汉外景地工作期间有不当行为,曾被当地派出所传讯。从此,他离开了摄制组。
  在这之前,张泽宇已参加了武汉、南京、杭州三个外景地的拍摄,完成了全片四百六十二个镜头中的二百零二个镜头,并参加了编写分镜头剧本的前期创作。此后的摄制工作由导演之一的钱江独立继续执导。
  《金陵之夜》完成之后,电影厂取消了张泽宇在片头字幕演职员表上的导演署名资格。这下,把张泽宇彻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他的单位侵犯了他个人的署名权。
  此案自1985年立案至今已经七年,却迟迟没有审结。这期间,法院曾一度提出退案,据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于一个重要方面打来的电话。
  这桩案子之所以审理起来很麻烦,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张泽宇指控的侵权者不是别人,而是他所在的国家的电影厂。
  法院一些同志起初不主张受理此案的理由就是:北影厂与张泽宇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影片由谁执导是厂方的行政权力。影片的著作权属于厂方,厂方有权决定张泽宇是否署名或影片如何署名。也就是说,这是北影厂的内部事务。
  但主张受理此案的同志则认为,尽管电影厂任命导演是一种行政关系,但作品被导演创作出来后,作品与导演的关系就是作品与作者的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它基于创作事实而产生,不是依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改变这一事实的。作为一个单位,有权取消一个人的工作资格,却无权剥夺一个人的作者资格。
  不同的观点在法庭上展开了一场激烈争论。
  张泽宇的代理人、著名律师刘春田向争论的对方及社会,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仅仅因为一个导演的品德上可能有瑕疵,就可以否认他的创作,用行政命令剥夺他的民事权利吗?是不是任何行政机关、主管单位、法人、团体都可以任意剥夺作者的著作权?”
  尽管这个案子迟迟没有最后判决,但它在著作权法起草小组中引起震动。他们组织电影界有关人士讨论,最后确认导演是创作,确认了导演的署名权,由此产生了著作权法的第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指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制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与此案类似的另一场著作权纠纷风波,也发生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内部。这就是著名剧作家苏叔阳和彭名燕诉其单位侵权案。
  1988年春节过后,一部由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剧团演出的电视片《群星荟萃,风华正茂》即将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电视片字幕上署名的“集体创作”四个字引起苏叔阳、彭名燕的强烈不满。哪里是什么“集体创作”?电视片的脚本本来是他们两个编写的。他们当初定的片名是《从春天到春天》,稿子交给领导以后就再也没有应邀参与修改和拍摄,没想到,片名变了,内容变了,风格变了,署名也变了。

单位与个人(2)
他们向北京市版权处提出申诉,指出不经作者同意就更换内容,剥夺作者署名权,这不仅是破坏了原作的完整性,而且是窃取了作者的劳动成果。他们请求版权处对此作出裁决。
  但是,北影厂的同志对版权处的介入觉得不可理解。他们说:“你们怎么管得那么宽呢!他俩是我们剧团的人,这事是我们单位的事,与你们版权处有什么关系?”
  当然是有关系的。因为它涉及到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作者个人的权利。不仅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国家的版权行政机关也要保护作者的权利。版权处正是由于负有这样神圣的使命才设立的。
  但是,版权处与电影厂的交涉很困难。困难不仅在于要耐心地做厂领导的思想工作,还要做一些演员的思想工作。
  为此,版权处处长刘东威专门去了北影厂。事先说好,只找几位演员开个座谈会,交换一下意见。没想到,演员呼啦啦拥来一大拨。
  座谈会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在这之前,版权处已经做通了厂领导的思想工作。厂领导承认事先不给作者打招呼就修改脚本内容、改变电视片署名是工作上的疏忽,并同意向作者支付稿酬。但这位领导回厂之后,演员剧团就炸开了锅。一些演员骂苏叔阳、彭名燕“坏了一锅粥”。
  听说版权处的同志来了,一些演员便拥进来要评个理,一个个气呼呼的。
  一位中年演员很不客气地说:“这事,你们不该管。这纯属我们厂内部的问题。他们有什么理由告状?这种行为不道德!”
  另一位演员说:“节目里添了不少内容,是我们演员创作的。这节目已经不是他们的东西了。我们历经磨难,你们知道吗?”
  还有一位演员说:“给他们道歉?给他们报酬?他们有什么理由要?他们不是单位的人吗?为什么要跟单位这么计较?”
  面对这样的责问,版权处长刘东威可真是在“舌战群儒”。她解释版权处作为国家机关为什么要维护作者个人的利益,而不是电影厂的利益,为什么作者个人的权利不容侵犯,包括不容所在单位的侵犯。她深深感到,著作权保护意识薄弱是一个社会性问题,许多人,包括文艺界的许多人脑子里都缺少这根弦。因此要从最基础的知识讲起,要讲基本常识。
  一番舌战,也是一番启蒙。
  渐渐地,演员们的情绪平静下来,座谈的气氛缓和了些。
  当然,问题不可能轻易解决。
  人们头脑中的传统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当版权处对这场纠纷作出维护作者权益的调解后,北影厂内外又掀起一场不小的风波。许多人认为,苏叔阳和彭名燕的申诉是没有道理的。他们说:“这两个人个人主义太严重!他们作为厂里的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归单位所有。领导有权决定对作品的修改,也有权改变作者的署名。如果连这点权都没有,那还叫单位吗?单位重要,还是他们两个重要?单位大,还是个人大?”
  曾经有一段,苏叔阳已经经受不起周围的议论。他跑到版权处诉苦:“我现在左右不是人了!许多人在骂我。没想到连我的名誉也搭进去了。这场官司我不打了,我想撤诉。”
  苏叔阳受到的强大压力是可以想见的。因为他面对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强大的单位,是一个强大的机构。他的那种叹息至今都让人们苦苦地回味:“我左右不是人了!”
  左言东也发出了“我左右不是人了”的叹息。
  这位档案学院的教师写出三十五万字的专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交给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没料到,成了学院的一个严重事件。
  学院领导找他谈话:你不能出这部书。
  他问:为什么?
  院领导说:你使用的是学院提供的图书资料。你还用了学院的文具、纸张。更重要的,这本来是学院统一布置编写的教材。
  他说:不。这是我自己的作品。我参加了教材的编写。我把自己编写过的讲义改写成了这部书。凡是别人编写的内容,书里都删除了。它是我花几年时间深入研究的成果。
  院领导说:无论怎样,你把书稿撤回来。
  他坚持说:不撤。这完全是我个人的劳动,我个人的权利,你们没权力让我撤。
  院领导看到左言东个人的工作做不通,就以党组织的名义写信给浙江古籍出版社,要求把书稿撤回来,归还给学院。出版社不同意退稿。他们手中握有左言东的保证书,左言东保证此书属个人作品,不存在剽窃问题。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单位与个人(3)
学院就派人到杭州,一连去了三次,试图阻止出版社将此书以左言东个人的名义出版。
  这场纠纷后来也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左言东将讲义自编部分扩充改写成书,应视为个人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左言东胜诉了,但他露出的是“苦恼人的笑”。
  作为一名教师,他还要在学院任教,还要归单位领导。人们会不会认为,他是对抗单位,对抗领导,在闹个人主义?
  施研究员向北京市版权处递交申诉书的时候,心情也是很不轻松的。他面对的不是某个个人,而是交通部机关这一级政府机构。
  这就使他冒着几乎肯定败诉的风险。
  单位是强大的,而一个自然人往往微不足道。
  这也使他冒着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人们会说,你作为一个国家科研人员,怎么能与自己的上级单位争权利呢?你是不是太计较个人的得失、太关心个人的名利呢?
  但他还是决定往石头上撞。
  这都由于那本书——《中国对外开放港口》。
  作为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他早就着手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关于中国开放港口的专著,根据长期的知识积累于1980年上半年写成了草稿。他拿着草稿到交通部水运局港口处征求意见。港口处委托他将草稿修改成一本正式的我国对外介绍港口的书出版。
  他独自完成了这部书的写作,交给单位后,又回到原岗位从事原来的课题研究。
  过了一段时间,他在外地出差时看到了这部书。但书上没有他的署名。署名为交通部海洋运输局港口处和内河运输局港口处编写。而且,他既没有得到样书,也没有得到稿酬。
  这事使他非常恼火。想想搜集资料的时候,他曾自费考察港口花了不少钱。想想写书的时候,妻子、孩子都被动员起来抄稿子。但现在,这成果似乎与自己毫无关系了!
  尽管为这本书打官司会冒着得罪领导的风险,会受到一些人的白眼,他还是决定告状。他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可是这口气他只得独自咽下去。
  港口处的同志递交的一份答辩材料说,交通部曾于1972年组织水运所几位同志编写过一本《中国海港概况》,编写人员均无稿酬。言外之意;你是为单位做事,怎么个人能要好处?别人不要,你施××为什么就要?
  答辩还称,施××编写此书时,由港口处提供了各港口的准确数据和其他资料。交通部财务局曾借他五千元钱作出差和购置物品之用。他购买照相器材等费用也由财务局报销。初稿完成后,由交通部发中央各部委、各港口征求意见。此后,水运局又几次召开会议,议定写法、保密及出版方面的事宜。最后,由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经部长签发,才正式出版。
  这就是说,这本书的出版已不完全是作者个人的事情,而是体现了交通部的意志。
  版权处在调查此案的时候,也确实发现了一些有利于港口处的证据,其中有交通部下发的《关于编印对外介绍的港口资料的通知》、交通部将此书编写纳入水运所工作计划的文件、有关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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